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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的变化与保安服务公司存在必然联系

更新时间:2016/9/19 15:18:41 浏览次数:2586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安全需求的增多,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警察一元主体的社会控制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保安服务公司的产生有效地缓解了这个问题。但在现实中,如何划分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的业务范围、职责权力,以及保安服务公司能否成为与公安机关并驾齐驱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又一主体,这都是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警察一元控制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与此相伴的是社会控制能力弱化,社会矛盾增多,利益冲突加剧,传统的社会控制体系已很难适应当下的社会现实,我国面临着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但是传统因素的解体速度与现代化因素的形成速度间有一定的异步性,导致了社会控制体系出现“相对真空”的状态,所以社会控制出现了许多空缺、漏洞,导致社会秩序一定程度的紊乱。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我国在社会控制上依然强调依靠政府的管理力量,行政色彩浓厚,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从而导致管理的效益难以提高。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实施社会控制的基本力量,是社会控制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警察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但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犯罪数量激增,犯罪手段日趋高科技化,加之人们对安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单单依靠警察这一公共的行政力量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再加上提供安全服务,就愈加显得力不从心,仅仅依靠警察这一元主体来进行社会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现实状况。传统警察一元主体控制体系所带来的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多的安全需求和警力不足的问题困扰着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各国也都在进行警务改革。近些年,国外“警务社会化”引领的警务改革浪潮也漂洋过海来到了中国。“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等理念频频提出并付诸实践,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警察力量,提高了警察的工作效率,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深化,警力不足依然是掣肘公安机关的重要问题。

  保安服务公司产生的理论支撑与现实必然性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保安服务公司也不例外。近代的西方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现实,人们不断寻求有关政府改革的模式,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有关政府改革的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公共治理理论,简而言之就是政府要放权,政府部门不要大包大揽,要有自知之明,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把可以交给社会、交给市场做的事情让渡出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做掌舵者而不是划桨人”。公共治理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相互合作,分享管理权力,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共担责任与义务,从而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宁波保安公司这种管理模式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治理目标上求公共利益;第二,治理主体多元化;第三,治理手段与方式的多样化。这一理论同样可以解释公安机关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公安机关把部分安全服务业务交给保安服务公司来做,为社会提供个别群体要求的安全服务,这有助于整体社会秩序的安定;其次,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共同协作,公安机关运用行政的手段,保安服务公司作为企业运用市场的手段,二者同时作为社会控制的主体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企业等提出了更多的安全需求,而这些需求对于警察这一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放弃公共服务而去为某个社会个体服务不太现实,不过,有需求就有市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各国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纷纷将部分安全服务业务进行市场化运作,保安服务公司应运而生。公安机关把一部分安全服务分给保安服务公司,一方面可以节省本身经费、警力等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满足社会中个别群体的安全需求。

  保安服务公司在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保安服务公司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等方面已经显示出了自己的优势,保安服务公司的产生实际上已经引起了警察体系的重构,打破了传统的一元警务控制体系,使传统的一元主体(警察)转变为二元主体(警察、保安)。虽然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但这些组织的活动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而保安服务公司的活动是面向全社会的,所以笔者认为保安服务公司才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警务控制体系中的又一主体。用公共治理理论分析警务体系重构就是公安机关这一政府部门把不必要的管理或服务活动交给市场,实现管理主体多元化,以此来减轻自身负担和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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